怎樣區(qū)分兩種icp的界定——非經營/經營
從事互聯網經營的業(yè)內人士常會提到了一個比較專業(yè)的稱呼——icp,可是對于行業(yè)外部人士和剛剛涉足該行業(yè)的人可能對該名詞會比較生疏,那經營性icp許可證代辦的具體含義究竟是什么呢?其實他就是英文 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 的縮寫(中文含義為網絡內容服務商)。不過現在業(yè)內人士常將其作為行業(yè)準入資質的代名詞,也就是通常人們所說的“經營許可證”,只是icp指的是“互聯網的經營許可證”,當然了“互聯網經營許可證”是比較通俗的叫法,正規(guī)的官方定義為《電信增值業(yè)務經營許可證》(不過在北京的稱呼與其他地方有所不同,稱為《電信與信息服務業(yè)務經營許可證》只是一個紅頭文件)。通常也有人稱其為icp證,該項證件按經營性分為兩類:經營性icp和非經營性icp。
一、經營性icp和非經營性icp法律定義
《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》(國務院令第292號)第三條明確的指出:
互聯網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。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,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信息或者網頁制作等服務活動。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,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無償提供具有公開性、共享性信息的服務活動。
二、經營性icp和非經營性icp準入制度
《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》第四條的規(guī)定: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;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。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(xù)的,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。
三、經營性icp準入條件及非經營性icp特別說明
1 、第六條明確規(guī)定了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,除應當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》規(guī)定的要求外,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有業(yè)務發(fā)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;
(二)有健全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,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、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、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;
(三)服務項目屬于本辦法第五條規(guī)定范圍的,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文件。
2、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經許可或者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,不得超出經許可或者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。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從事有償服務?;ヂ摼W信息服務提供者變更服務項目、網站網址等事項的,應當提前30日向原審核、發(fā)證或者備案機關辦理變更手續(xù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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